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长治市公安局对有裁量空间的3部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制定了相应的裁量基准清单,清单中对不同行政处罚的罚款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轻微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予以细化、量化,并予以公开发布,避免畸轻畸重、显示公平,实现各裁量阶次适当、均衡,从而进一步推进《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3部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化、标准化,切实维护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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