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0500-A-00300-140400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流程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7月修订公安部120号令)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消防支队、各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