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0500-A-01503-140400 特种行业许可 3、公章刻制业特行许可


流程图

【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第三十七条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企业 治安支队 不收费
4、公章刻制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
   第二十三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企业、个人、社会团体 治安支队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