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0500-A-01503-140400 | 特种行业许可 | 3、公章刻制业特行许可 流程图 |
【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第三十七条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
企业 | 治安支队 | 不收费 |
4、公章刻制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 第二十三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
企业、个人、社会团体 | 治安支队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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