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0500-A-01201-140400 爆破作业许可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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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企业、  个人 治安支队 不收费
0500-A-01202-140400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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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466号)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企业、  个人 治安支队 不收费
0500-A-01203-140400 3、爆破作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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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企业、
个人
治安支队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