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0500-B-00101-140400 |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准行为的处罚 流程图 |
1、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 个人 |
治安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0102-140400 | 2、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治安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0103-140400 | 3、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治安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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