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0-B-00901-140400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单位和个人 治安支队 常用 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0500-B-00902-140400 2、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 治安支队 常用 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0500-B-00903-140400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流程图
3、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 治安支队 常用 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0500-B-00904-140400 4、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 治安支队 常用 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0500-B-00905-140400 5、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 治安支队 常用 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