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轮车,是指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对60岁以上(含)老年人、下肢残疾人仅用于出行代步的机动、电动、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第四条 对驾驶三轮车通行实行禁区(路段)、禁时管理。
第五条 禁行区域:城东路(含)以西、西一环(含)以东、五针街以北、城北街(含)以南区域内。
第六条 禁行时间:禁行区域内24小时禁止三轮车通行。运输货物的三轮车在21:00至次日6:30时段内可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三轮车。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拼装、改装三轮车。
第九条 不得利用三轮车非法从事载客、载货营运。
第十条 三轮车不得占道经营、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机动车技术标准但未取得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三轮车以及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三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不得驾驶拼装、改装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销售、生产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三轮车或非法改装、拼装三轮车的,由工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驾驶三轮车在禁行区域、时限内通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及其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驾驶三轮车的人员抄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街道、居(村)委。
第十五条 对非法从事载客、载货营运的三轮车,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并抄告三轮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街道、居(村)委。
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三轮车占道经营、乱停乱放。
第十七条 对利用三轮车非法从事载客、载货营运的残疾人,残联部门要做好宣传、劝导、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三轮车经营者再就业帮扶工作,根据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和就业培训,鼓励三轮车经营者创业和重新择业;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和原下岗职工,严格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积极创造就业机会。
第十九条 街道、居(村)委要对本辖区非法从事三轮车营运的人员进行排查摸底,劝阻其停止非法营运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且拒绝、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长治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应切实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搞好舆论引导,对蛮横滋事者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三轮车管理中各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对在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及各类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