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生态长治建设步伐,坚决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环境质量稳步提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全市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对全市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公安机关可在环保部门设立警务室,原则上不少于3人,参与配合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意见规定,建立本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做好辖区内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

二、     严厉打击干扰、阻挠环境监管和执法行为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等部门现场检查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盗窃、损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四)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警告后不改正的;

(五)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查封、被断电,擅自拆除封条、接通电线的。

三、     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侦查:

(一)在全市107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3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污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有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以下后果的:

         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七)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阻挠环境执法,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严重阻法、抗法案件;

(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重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立案查处。

四、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一)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屡教不改行为的、案情复杂的或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联合执法。

(二)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

         1、环保部门

        ①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②强化日常检查,做好排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③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符合移送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2、公安机关

        ①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要在第一时间达到现场,及时排除阻挠,依法从重处理;

        ②及时受理并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侦查。

(三)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方式联合执法。

         1、日常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公安机关应固定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警察人员,在接到日常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报警后,应及时出警,严厉查处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案件和涉及危害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所在地公安局和派出所要积极配合。

         2、重大环境问题专项执法。为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全市统一部署的环保专项行动,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与环保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联合排查,联合开展重大环境问题专项执法行动。

         3、突发环境事件联合执法。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安机关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与环保部门同时进入现场,联合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4、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或查处违法案件中遇到有关环境违法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环境违法案件通知环保部门。

五、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必须充分认识联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尽快建立本地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打击合力,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

(二)提供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环境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审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制度化。

(三)突出工作重点,树立联合执法权威。各县市区要按照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的要求,突出重点,依法严惩,通过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树立环境执法权威,震慑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