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公安局
关于禁止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的通告
(长公通字[2020]5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全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品质,坚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即日起决定在我市建成区内禁止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
(一)东环路(北环街交叉路口至南环街交叉路口)以西;
(二)西二环路(农场十字路口至五针街交叉路口)以东、英雄南路(南关十字路口至南环街交叉路口)以东;
(三)南环街(东环路交叉路口至英雄南路交叉路口)以北、五针街(南关十字路口至西二环路交叉路口)以北;
(四)北环街(农场十字路口至东环路交叉路口)以南;
(五)东环路(北环街交叉路口至G341国道路口)、潞泽街(东环路至长潞连接线路段)、迎宾大道(北寨十字路口至小常路口)、滨湖景观大道。
禁行区域均包含本道路。
二、禁行时间
在禁行区域内,全天禁止电动三(四)轮车通行。
三、以下电动三轮车不受禁行区域和时间限制
(一)从事快递、外卖等相关行业,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且具有统一标识的电动三轮车。
(二)承担市政、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任务的电动三轮车。
(三)从事货物运输的电动三轮车,可以在22时至次日6时30分时段内通行。
四、处罚措施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驶入禁行区域的电动三(四)轮车进行处罚。
(二)对查扣的电动三(四)轮车,涉嫌非法营运的,公安交警部门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移交交通运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做到不驾驶、不乘坐电动三(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主动劝阻和举报。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长治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