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冯瑞萍、张丽芳、燕安龙委员:
您好!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犬类饲养的提案》收悉。您这一建议提的很好,对促进我市犬类管理工作具有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借鉴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现状
一是全方位宣传,提高市民文明、依法养犬意识。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在长治日报、今日头条上发表通告,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养犬行为。市公安机关印制方案100份,通告25000份下发各区县,各区县亦同步开展宣传工作,印制犬只免疫注射站(点)、犬只无害化处理点、犬只登记点、宣传图册等资料150000余份,在各区县养犬管理重点区域进行了全方位宣传。
二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迎接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需要,经市文明办批准,我公安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共同制定《全市养犬管理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开展整治行动。截止9月底,全市共收容无主犬、流浪犬1333只,涉犬报警警情34起,没收并收容禁养犬56只,办理犬只登记871个,查处违法养犬遛犬424起,查处有群众举报,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5起,捕杀狂犬2只,取缔非法养犬场所1处,接种狂犬疫苗7330人次。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得到了提高,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是存在的不足。犬只收容所的规模与实际需求还有差距,犬只管理制度还不全面;对遛犬不束牵引带和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办理犬牌犬证速度慢。
二、关于您反映的几个问题
1、执法主体的问题。《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犬只收容所建设,查处禁养犬、超限养犬、公共场所遛犬等违法行为,开展捕捉无主犬、流浪犬,捕杀狂犬工作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犬只随地便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遛犬未束牵引带或牵引带超过1.5米;未挂犬牌或未持养犬证,并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协助捕捉无主犬、流浪犬,捕杀狂犬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法犬类交易场所和违法养殖场所取缔,规范犬类交易市场,查处违规犬类交易行为,对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犬只销售等经营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诊疗未取得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查处养殖场所、经营场所以及个人养犬未免疫等违法行为;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手续;
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犬只免疫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2、主城区大型犬只扰民。市公安局和原市畜牧局已向社会公布了《禁养犬名录》,有56个种犬及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禁止饲养,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大型犬、烈性犬。通过集中整治行动,我们要求各街道对各社区、村委,把各小区养犬户的信息统计上报,由我们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对各小区进行集中检查,对符合的犬只进行登记办证。对禁止饲养的犬只责令改正,限时迁出各区县的重点管理区,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3、遛犬不栓绳、犬只随地便溺影响环境卫生。根据规定主要由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我们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也通过各区县在具体工作中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加强该项工作的检查力度。
(此件可以公开)
负责人:王 兵
承办人:吴国斌
联系电话:13935566396
长治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