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孙晨阳 3122049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长治市工程系列(非建筑、建材、环保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行政确认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全市相关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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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全市民爆生产企业企业 | |
3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全市民爆销售企业企业 | |
4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全市民爆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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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属国有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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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 |
7 | 对信息化建设推进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全市相关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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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全市相关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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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国有资产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类 |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县区国资监管部门 | |
10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长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长经信[2017]220号)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全市中小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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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23号)第十九条 依法对所属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县区国资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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