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工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综合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需经法制审核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行政强制类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科室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各科室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各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综合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各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综合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局综合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综合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局综合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局综合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对局综合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综合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科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