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1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45号)有关要求,我局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查”的原则,对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本部门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和审查,现将拟清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1.长治市企业国有期股管理办法 长政发〔2001〕101号
2.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意见 长政发〔2005〕102号
3.关于切实加强在建工业项目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26号
4.长治市焦化企业重大项目和大宗设备招投标管理规定 长政办发〔2010〕18号
5.长治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 长政办发〔2013〕101号
6.长治市应收账款债券凭证(合同)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长政办发〔2016〕36号
7.长治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长政办发〔2019〕24号
8.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 长政办发〔2019〕27号
9.长治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长办发〔2019〕38号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1.长治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长政发〔2005〕97号
2.长治市工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08〕112号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