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形式 备注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对监管对象销售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日常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2 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八条 对监管对象安全生产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日常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3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 对监管对象安全生产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日常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
4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对监管对象生产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日常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