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
情况 |
前置
条件 |
职权权限 | 实施
对象 |
综合执法情况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况 | 部门间权责边界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事项
名称 |
依据 | 执法权限 | 综合执法机构 | 受委托机构 | 委托权限 | 共同行使主体 | 权责划分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0100-140400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53号)第三十条;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政府规章】《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并给予政策扶持及资金支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 常用 | 无 | 企业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0200-140400 | 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 【政府规章】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23号)第十九条 依法对所属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1、受理阶段责任:县区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2、送达阶段责任:市国资委提出意见建议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23号)第十九条 依法对所属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常用 | 无 | 各县区国资管理部门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0300-140400 | 新创建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资金核拨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设区的市、县牗市、区牘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三)技术创新;(四)清洁生产;(五)专业化生产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六)开拓国际市场;(七)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 第八条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2012年起,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以及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等。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上报阶段责任:经党组会同意上报省局。 4、核拨阶段责任:再次核对标准,如符合,通知财政核拨资金。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设区的市、县牗市、区牘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三)技术创新;(四)清洁生产;(五)专业化生产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六)开拓国际市场;(七)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 第八条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2012年起,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以及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等。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常用 | 无 | 全市中小微企业 | 与市财政局共同实施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0400-140400 | 民营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项目组织和推荐 | 【行政法规】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第五条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0]79号) 第四条 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职改工作的一部分,应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领导下进行。省设立乡镇企业职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科教处。各地市是否设立办公室由地市决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搞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中小企业局《2015年度非公有制(乡镇)企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5]50号) 第四条 评审范围内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非公有制企业)、并整理相应申报评审材料,经所在企业审查同意,报县(区)中小企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审核、汇总,然后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函向省中小企业局推荐。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有关材料,做到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对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法规】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第五条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0]79号) 第四条 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职改工作的一部分,应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领导下进行。省设立乡镇企业职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科教处。各地市是否设立办公室由地市决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搞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中小企业局《2015年度非公有制(乡镇)企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5]50号) 第四条 评审范围内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非公有制企业)、并整理相应申报评审材料,经所在企业审查同意,报县(区)中小企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审核、汇总,然后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函向省中小企业局推荐。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有关材料,做到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对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
常用 | 无 | 全市中小微企业 | 审核转报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0500-140400 |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组织和推荐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一〔2018〕113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30%以上的部分,专项资金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常用 | 无 | 全市金融机构 | 审核转报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0600-140400 | 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和申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设区的市、县牗市、区牘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的通知》(晋企发[2015]45号) 第四章第二条 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和考察结果确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名单及扶持资金额度并进行公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非常用 | 无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审核转报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0700-140400 | 省级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一〔2018〕113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一〔2018〕113号) | 常用 | 无 | 全市担保机构 | 审核转报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0800-140400 | 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0号
第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省级财政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以股权众筹等新模式进行融资,并探索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0号 | 常用 | 无 | 全市中小微企业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0900-140400 | 省级双创示范县推荐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 第一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三)开展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在全省开展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积累经验,培育典型,创新模式,不断推广,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上报阶段责任:经党组会同意上报省局。 4、核拨阶段责任:再次核对标准,如符合,通知财政核拨资金。 |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晋企发[2020]95号《关于组织开展创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开发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 常用 | 无 | 全市中小微企业 | 审核转报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1000-140400 | 当年股份制改造企业奖补资金核拨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 第二条第六款 提升中小微企业管理水平。鼓励中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上报阶段责任:经党组会同意上报省局。 4、核拨阶段责任:再次核对标准,如符合,通知财政核拨资金。 |
晋企发〔2020〕17号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高质量推进中小微企业 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 |
常用 | 无 | 全市中小微企业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1100-140400 | 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项目资金核拨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申报2017年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的通知》 对新确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统一认定为山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省局做出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省局准予认定的,告知企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中小微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常用 | 无 | 全市中小微企业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1100-Z-01200-140400 | 新创建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资金核拨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 第一条第二款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同年度既获得省级又获得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告的,奖励100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认定期内可连续奖励,鼓励支持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运营维护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上报阶段责任:经党组会同意上报省局。 4、核拨阶段责任:再次核对标准,如符合,通知财政核拨资金。 |
山西省小企业促进局晋企发〔2020〕4号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印发《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用 | 无 | 全市中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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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政府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