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市属国有企业职权清单指引 

    

  为进一步厘清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权限在企业股东会(出资人)、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责边界,加快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职权清单 

  (一)股东会(出资人) 

  股东会(出资人)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党组织 

  国有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内部机构改革方案; 

  2.研究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投融资规划;研究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3.研究公司和所属二级企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选聘、解聘、考核、薪酬方案; 

  4.研究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经理层年度工作报告。 

  5.研究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报告; 

  6.研究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研究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 

  8.研究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9.研究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10.研究公司章程制订和重要修订,研究重大管理制度; 

  11.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董事会 

  国有企业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8.制订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经理层 

  国有企业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4.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细化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加快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 

  (二)健全制度,常态管理。市属企业要加快制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加强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各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细化各层级责任,做好统筹分工,强化日常管理,全面落实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项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