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 |
前置 |
职权权限 |
实施 |
综合执法情况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况 |
部门间权责边界 |
备注 |
类型 |
编码 |
主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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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依据 |
情况 |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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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执法权限 |
综合执法机构 |
受委托机构 |
委托权限 |
共同行使主体 |
权责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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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类 |
1100-J-00100-140400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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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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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产技术装备监管+生产线销爆+现场核查企业准许销爆的生产线销爆情况;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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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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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2.企业生产技术装备监管+生产线技术改造核查+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的生产线的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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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举报核查+根据举报得到的信息查阅有关档案和询问相关人员是否企业有该举报反映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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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已领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用信誉度检查+已领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准予许可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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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类 |
1100-J-00200-140400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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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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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库房新建、改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现场核查企业新建、改造的库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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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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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2.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举报核查+根据举报得到的信息查阅有关档案和询问相关人员是否企业有该举报反映的现象; |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
3.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已领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用信誉度检查+已领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准予许可的范围 |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
3 |
行政检查类 |
1100-J-00300-140400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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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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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为监管+举报核查+根据举报得到的信息查阅有关档案和询问相关人员是否企业有该举报反映的现象;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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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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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
3.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已领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用信誉度检查+已领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准予许可的范围 |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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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4 |
行政检查类 |
1100-J-00400-140400 |
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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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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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检查组按照文件要求,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检查。 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初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进行反馈。 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整改要求时限复查整改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复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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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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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类 |
1100-J-00500-140400 |
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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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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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检查组按照文件要求,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 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初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进行反馈。 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整改要求时限复查整改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复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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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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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类 |
1100-J-00600-140400 |
对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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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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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检查组按照文件要求,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 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初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进行反馈。 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整改要求时限复查整改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复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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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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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类 |
1100-J-00700-140400 |
对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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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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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检查组按照文件要求,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 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初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进行反馈。 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整改要求时限复查整改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复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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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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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类 |
1100-J-00800-140400 |
对信息化建设推进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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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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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检查组按照文件要求,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 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初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进行反馈。 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整改要求时限复查整改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复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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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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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类 |
1100-J-00900-140400 |
对新建、扩建、改建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和生产情况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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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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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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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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