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2021年版) 

    

  一、总则 

  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长治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五)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六)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所属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中央、省、外地在长治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事项 

  (一)投资与规划监管类 

  1.重大投资监管 

  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长国企国资改办发〔2019〕1号) 

  工作措施: 

  (1)审核(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 

  (2)分析、监督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运营情况。 

  (3)监督检查监管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主办科室:企业发展科 

  2.战略规划监管 

  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长国企国资改办发〔2019〕1号) 

  工作措施: 

  (1)审核(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2)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主办科室:企业发展科 

  (二)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类 

  1.国有资产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 

  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9号令)、《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23号) 

  工作措施: 

  (1)审核监管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年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2)对监管企业财务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分析报告。 

  (3)监督监管企业财务信息公开事项。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 

  2.组织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工作措施: 

  (1)组织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2)配合市财政局组织企业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国库。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管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工作措施: 

  (1)审核监管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方案。 

  (2)监督监管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 

  (三)改革改组类 

  1.审核批准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工作措施: 

  (1)审核(批)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案。 

  (2)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案落实情况。 

  主办科室:企业改革科 

  2.审核监管企业改制方案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工作措施: 

  (1)审核(批)监管企业改制方案。 

  (2)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改制方案落实情况。 

  主办科室:企业改革科 

  3.审核批准监管企业章程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工作措施: 

  (1)审核(批)监管企业章程。 

  (2)监督检查监管企业章程执行情况。 

  主办科室:企业改革科 

  4.审核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工作措施: 

  (1)审核(批)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2)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改革方案落实情况。 

  主办科室:企业改革科 

  5.审核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方案 

  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工作措施: 

  (1)审核(批)监管企业员工持股方案。 

  (2)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方案落实情况。 

  主办科室:企业改革科 

  (四)董事会建设类 

  1.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工作措施: 

  (1)审议批准监管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2)督促检查董事会工作报告执行情况。 

  主办科室:企业改革科 

  2.企业外部董事管理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印发<长治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国资企改〔2021〕40号) 

  工作措施: 

  (1)依据相关规定,派出外部董事。 

  (2)审核外部董事季度工作报告、年度述职报告。 

  (3)对外部董事进行考核。 

  主办科室:企业改革科 

  (五)产权管理类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工作措施: 

  (1)审核企业产权界定事项。 

  (2)组织开展产权界定工作。 

  主办科室:产权管理科 

  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 

  工作措施: 

  (1)对监管企业使用国有资本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办理产权登记。 

  (2)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做好产权变更登记日常管理。 

  主办科室:产权管理科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工作措施: 

  (1)审核评估项目。 

  (2)组织开展资产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备案。 

  主办科室:产权管理科 

  4.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企业增资扩股、国有资产交易业务】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9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工作措施: 

  (1)审核监管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督促企业公开进场交易。 

  (2)制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3)汇总分析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形成年度报告。 

  (4)检查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对交易过程进行动态监管。 

  主办科室:产权管理科 

  (六)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类 

  1.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长治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长办发〔2019〕38号) 

  工作措施: 

  (1)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2)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 

  2.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工作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长治市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长经信〔2019〕13号) 

  工作措施: 

  (1)对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办法进行备案。 

  (2)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 

  3.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长国资〔2019〕106号) 

  工作措施: 

  (1)审核(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 

  (2)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 

  (七)财务监管类 

  1.财务预算监管 

  工作依据:《长治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长经信〔2018〕226号) 

  工作措施: 

  (1)对监管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2)对监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 

  2.企业清产核资及资产损失核销 

  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工作措施: 

  (1)审核批复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2)审核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3)认定资产损益,批复资金核实结果。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 

  (八)用人管理类 

  1.任免或建议任免监管企业管理者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工作措施: 

  (1)任免监管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市委市政府直接任免的除外)。 

  (2)建议任免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人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主办科室:党办 

  2.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工作依据:《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长国企国资改办发〔2019〕1号) 

  工作措施: 

  (1)审核监管企业用人申请。 

  (2)审核(批)监管企业《员工招聘方案》。 

  (3)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劳动用工情况。 

  主办科室:企业发展科 

  (九)监督检查类 

  1.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工作措施: 

  (1)审议批准监管企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2)督促检查监事会工作报告执行情况。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 

  2.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关于印发<长治市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国资〔2020〕368号) 

  工作措施: 

  (1)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2)建立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实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企业改革科、产权管理科、企业发展科 

  3.内部审计 

  工作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长治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长工信〔2021〕5号) 

  工作措施: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出资人要求开展财务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2)对监管企业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 

  主办科室:业绩考核科 

  (十)县区指导类 

  1.县区国资监管指导监督 

  工作依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资委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23号) 

  工作措施: 

  (1)传达上级有关国资管理、国企改革政策。 

  (2)指导县区开展国资管理、国企改革等工作。 

  (3)督促县区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主办科室:企业改革科、产权管理科、业绩考核科、企业发展科 

  三、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市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履职的。 

  (二)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履职不力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的。 

  (四)未按规定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隐瞒审核、监督、检查、考核等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六)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 

  (七)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附则 

  一、本清单所列权责事项工作对象为市属监管企业。 

  二、总则规定的长治市国资委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的,长治市国资委应根据法律法规、《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山西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 

  三、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职能调整情况,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