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类型 |
事项目录编码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
情况 |
前置
条件 |
职权权限 | 实施
对象 |
综合执法情况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况 | 部门间权责边界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事项
名称 |
依据 | 执法权限 | 综合执法机构 | 受委托机构 | 委托权限 | 共同行使主体 | 权责划分 | ||||||||||||
1 | 行政确认 | 140707004W00 | 1100-F-00100-140400 | 全省工程部分专业中级职称评审 | 1、《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2、《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长治市工程系列(非建筑、建材、环保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在市人社局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评委会对申报人所报资料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人社局发文公布。 | 四级四同
新增事项 | ||||||||||||
2 | 行政确认 | 1100-F-00200-140400 | 对新创建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设区的市、县牗市、区牘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三)技术创新;(四)清洁生产;(五)专业化生产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六)开拓国际市场;(七)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 第八条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2012年起,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以及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等。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等五个文件的通知》(长政发[2014]45号)《长治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汇总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审核认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上报阶段责任:经党组会同意上报省局。 |
山西省小企业促进局晋企发〔2020〕4号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印发《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用 | 全市中小微企业 | 与市财政局共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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