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
情况 |
前置
条件 |
职权权限 | 实施
对象 |
综合执法情况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况 | 部门间权责边界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事项
名称 |
依据 | 执法权限 | 综合执法机构 | 受委托机构 | 委托权限 | 共同行使主体 | 权责划分 | |||||||||||
1 | 行政裁决类 | 1100-E-00100-140400 | 企业国有资产纠纷裁决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 常用 | 无 | 各县区国资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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