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加快推进我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为核心的科技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共享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围绕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通过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释放服务潜能,为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创业活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8年,建立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科技资源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与国家和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基本解决科技资源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资源利用率和开放共享水平进一步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

(三)基本原则
    资源统筹。盘活存量,统筹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并挖掘其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调控增量,合理布局,以开放共享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问题。 

制度推动。制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和办法,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资源一律向社会开放。 
  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和不同类型的科技资源,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

    奖惩结合。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价监督体系,形成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激励奖惩机制。

    (四)适用范围。

    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博士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研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财政资金资助建设或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与科技公共资源;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各类平台及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资源。

    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开展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科技资源调查,摸清科技资源数量和分布情况。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确定科技资源调查范围,制定调查流程,开展调查培训,组织资源调查,摸清我市科技资源数量和分布情况。

科技资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大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原值10万元以上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的状态、利用和共享情况;生物种质保藏机构及其保藏的种质资源基本情况;科学数据库建设和利用情况;政府部门批准                                                      建立的研究实验基地基本情况;法人概况以及科技人力资源配置、科技产出情况等。

(二)建立市级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平台有效对接。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统筹全市科技资源,建立长治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资源纳入平台管理,及时发布、更新共享的仪器名录,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科技资源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技资源的开放制度、使用方法和使用情况,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用户需求,向社会实时提供服务。

实现与国家和省平台对接,形成国家网络平台远程支撑、省级网络平台可靠保障、市级网络平台就近服务,互联互通、密切协作的协同工作体系。

(三)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分类管理和开放机制,实现社会共享服务。                                                                         

加强统筹协调,对符合规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根据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集群。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对于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四)强化管理单位开放共享主体责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管理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认真履行建设、管理和开放共享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和社会监督。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单位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完成的著作和论文,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五)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绩效考评实施奖惩。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或专家组评价,定期对科技资源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管理单位实施后补助奖励、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对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点评价服务数量、服务成效、运行管理及资源整合等情况。

    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优秀单位以后补助形式进行奖励,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的积极性。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技资源数据、不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时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可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或由管理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调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政策保障

  (一)深化部门工作协同。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建立长治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领导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形成统筹规划、协同配合的运行管理机制。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整合现有相关科技专项资金设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项经费,作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的奖补经费;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科技创新券,用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

全额无收入事业单位提供开放共享的服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及人员绩效等方面的支出,并对单位的事业经费不予核减。

  (三)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方面制定有关政策,为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供有效保障。

  (四)强化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技资源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技资源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加快建立专业化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取得的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进度安排

  采取分阶段实施方式,在摸清我市现有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底数基础上,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和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条件的科技资源纳入平台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全市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

2017年,开展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调查摸底启动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和相关制度建设。推动符合国家和省开放共享服务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逐步纳入国家、省网络管理平台,开展开放共享服务。推进市级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对接省级、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

2018年,开展开放共享服务评价考核工作,实施后补助奖励等政策措施。建成有效对接省国家网络服务平台,基本覆盖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