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填报单位:长治市科学技术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实施主体 |
1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轻微;2.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违法所得处以一倍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