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科规〔2024〕2号)于2024年5月10日印发并施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治市科技局以坚持服务政府目标和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为原则,以引导和支持市内具有良好基础研究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应用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为对象,以研究攻克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在相关学科领域有所突破,取得一批重要原创性成果,培养高水平基础研究队伍为目标,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2〕40号)、参照《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科发〔2024〕3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容共分四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科研方向,提出了基础研究计划中项目的主要分类为产业发展类和自由探索类,产业发展类以联合资助为主,明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规范了申报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立项评审程序,明确产业发展类项目以常态化申报为主和自由探索类项目的申报方式为集中申报,明确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
第三章 实施与验收。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义务,规范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变更、绩效管理、项目验收等相关内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规定了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明确了对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管理措施。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长治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处室:农业与基础研究科 韩卓
联系方式:0355-2115320
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