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发科局)、高新区科创部、经开区发规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创新生态建设30条的通知》(长办发〔2020〕17号)规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现印发《长治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实施细则》,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长治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长治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新生态建设30条的通知》(长办发〔2020〕17号)规定,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技术交易
(一)支持对象
通过山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完成成果转化的技术输出方,包括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二)支持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交易合同须在工信部火炬中心的“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经长治市引进国外智力(专家)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通过山西省科技厅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2.完成技术交易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3.申报补助单位财务管理规范;
4.科技成果权属明确、无争议。
(三)补助标准
对经山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技术交易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三条 申报程序和评审
(一)市科学技术局每年根据预算确定年度技术交易补助,发布技术交易补助申报通知,按照先来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年指标额度用尽后,剩余申请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二)技术交易补助申报采用纸质材料申报方式,实行归口管理,各县区科技部门逐级申报,市直部门和驻市单位直接申报。携纸质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材料、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及相关佐证材料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核查,组织专家对项目转化情况进行评审,并做出综合评价。
(四)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 责任与监管
为规范事后管理,追踪项目实施成效,市科学技术局依据本细则对补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获得补助单位次年应将获得补助项目的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局。不及时上报的可要求追回补助款项,并且在3年内不得享受补助政策。具体工作由市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长治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自行废止。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