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建立符合我市科技创新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2024年5月8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2〕40号)、参照《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科规〔202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面向经济主战场,坚持服务政府目标和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支持市内具有良好基础研究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应用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研究攻克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努力在相关学科领域有所突破,取得一批重要原创性成果,培养一支高水平基础研究队伍,为开创长治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实的引领与支撑。

第三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分为产业发展类和自由探索类。产业发展类以联合资助为主,注重目标导向,产业发展类项目原则上要求由具备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自由探索类项目原则上要求由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发布年度项目需求或申报通知;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或委托项目评审;

(四)批准项目立项、监督项目实施;

(五)组织项目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以常态化申报为主。长治市科学技术局面向全市征集项目选题,根据本市优先发展产业领域、学科发展战略,凝练并发布项目需求。

自由探索类项目采用集中申报方式。集中申报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六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医院、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创新载体依托单位,或者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且是所申请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年度申报通知中所列其他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有开展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基础,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资金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合作研究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项目组主要人员与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其项目组主要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申请单位应承担项目主要工作并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需求或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申请和正在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平台、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超过2项。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或专题论证等方式组织评审,可视具体情况增加或调整相关

评审程序。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执行回避、保密和轮换等制度。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局党组会研究后,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将拟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有关责任方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长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计划任务书,约定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目标、量化考核的技术指标、资金经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三)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市科学技术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五)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实施周期两年及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相应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如因故确实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的全部内容,可申请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在经费总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上述安排和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价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绩效完成情况纳入结题验收范围。

第二十条 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实现预期研究目标或失败的,经专家评估、长治市科学技术局核准后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长治市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施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实施的行为,或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法律纠纷等导致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的,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件: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文件解读:《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