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治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运行和管理,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参照《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原长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更名为长治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承担着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引领带动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市有关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战略需求和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关键、开放协同、引领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科研诚信管理和宏观指导,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调整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各县区科技部门和各主管部门为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在长治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人员队伍、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基础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技术创新中心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60%以上。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须为市内同行业的骨干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或年度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
(六)与行业内一批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
(七)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持有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或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为依托单位申请的工程中心优先认定。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二)专家论证。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资料复核后,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和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论证,并指导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三)认定公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局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在长治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批准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长治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限为1年,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列入长治市技术创新中心序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技术和服务外溢,对外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制定和实验验证、检验检测、企业孵化、人员培训、市场信息服务、成果评价、科技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其运行和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并优先推荐申报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牵头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件:长科发【20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