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市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我省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运行管理,企业到市科学技术局兑现。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按比例切块下达各市,市级创新券专项资金不低于省级切块经费。
第四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券,更好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
第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与联系方式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是本市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下设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治市科学技术局农业与基础研究科,负责创新券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细则,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本市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
创新券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等入驻企业。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通过省级科技资源开发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物种)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开展合作研发。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和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 全市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发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登录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18.26.228.127:11188/inno/)进行注册。注册时需提交材料(需扫描后上传)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两年财务报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性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科技创新券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多次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第十四条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定额比例方式进行补助,超出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核定。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新券系统和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科技局兑现。
第十六条 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规定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审核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工作。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支付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28日起施行。
原文件:长科发【202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