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学校,太行中学: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教育局
2020年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
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健全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按照《长治市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十大行动》的要求,特制定《长治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改革教师评价机制,着力构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评价多元、体系完善的教师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评价目的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改变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评定教师唯一标准的做法,建立符合素质教育思想的、有利于教师成长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诊断、激励、反思、改进、调控等功能,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不断提升和发展。
三、评价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既要面向全体教师,也要面向教师个体的全面发展。要求全体教师在政治素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教育教学能力、教学研究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导向性原则:要着眼于教师专业化发展,更好地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与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教师评价的激励、反馈、改进功能,使评价工作有利于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三)过程性原则:要关注每位教师的工作过程,重视过程记录与分析反思,及时积累资料,把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多元化原则:利用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促使教师自我反省、自我调控,激发教师内生动力,促进其主动发展。
(五)公平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此项工作。各项评价要素力求科学、合理、有依据,保障教师权益,体现评价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四、评价对象
全市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
五、评价指标及权重
结合教师年度考核需要,在涵盖教师“德能勤绩廉学”等基础上,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特点,针对当前教师评价考核中忽视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规范、过分注重以学生考试成绩评价教师、重教书而轻育人等突出问题,将教师评价内容分为5个一级指标:政治素养、师德修养、职业能力、课堂教学和工作业绩。
(一)政治素养:主要评价教师的政治觉悟和价值认同情况,包括政治品质、政治纪律、政治学习等3个二级指标,其权重占20%。
1.政治品质:主要评价教师的政治素质、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等。包括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
2.政治纪律:主要评价教师坚定正确的育人方向,坚守底线不碰红线。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范办学行为规定。
3.政治学习:主要评价教师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相关理论的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及效果。包括参加校会、年级会、升旗仪式等大型集会活动。是党员的要符合党员的相关学习要求。
(二)师德修养:主要评价教师遵守行业规范情况,包括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4个二级指标,其权重占20%。
1.爱岗敬业:主要评价教师勤恳敬业、乐于奉献、认真履职和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等。
2.关爱学生:主要评价教师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
3.团结协作:主要评价教师工作中虚心接受领导、同事、家长、学生提出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班主任及科任教师形成教育合力,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等。
4.为人师表:主要评价教师的职业操守、知荣明耻、言行举止、以身作则等。
(三)职业能力:主要评价教师实施教育教学的各项专业技能,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教学研究能力、专业发展能力等3个二级指标,其权重占20%。
1.教育教学能力:主要评价教师钻研课标和使用教材,结合学生实际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开发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课程,在课堂教学中渗透爱国主义教育、养成教育、德育教育和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能力等。
2.教学研究能力:主要评价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活动,参与学科试题命制和研究,撰写教学参考书和教育科研论文、案例,以及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法和课题研究的能力等。
3.专业发展能力:主要评价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全面掌握和拓展学科专业知识、参加课改各项活动、了解和运用教育新理念的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能力等。
(四)课堂教学:主要评价教师课堂教学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教学理念、教学基本功、教学过程、作业设计与批改等4个二级指标,其权重占20%。
1.教学理念:主要评价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对“自主、合作、探究”等新课程理念的理解和运用情况,自觉学习现代教育理念,确立人本理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
2.教学基本功:主要评价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依据课标,把握教材,认真完成教学方案、教学语言、板书、教具使用和制作、信息技术运用及驾驭课堂、熟练运用教学评价手段服务教学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3.教学过程:主要评价教师教学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教材要求和学生实际;教师能否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学科核心素养;在课堂教学中是否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
4.作业设计与批改:主要评价教师对家庭作业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多样性和对作业批改的时效性、规范性,提倡面批面改,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
(五)工作业绩:主要评价教师完成岗位职责的工作成效情况,包括工作量、教育质量、教学质量等3个二级指标,其权重占20%。
1.工作量:主要评价教师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管理工作量及其他临时阶段性工作量等。要区分工作量体现形式,明确计量标准,合理配置师资。
2.教育质量:主要评价教师指导学生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身心健康发展等情况。
3.教学质量:主要评价教师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一分四率)、小学质量监测、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和优秀率、中高考升学情况等。
(六)奖励分及底线管理规定:
在以上五项规定指标之外,各县区、各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奖励因工作出色或成绩突出受到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竞赛获奖、比赛得奖的教师。同时,对违反纪律、出现教学事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拒绝承担正常教学任务、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实行底线管理。
1.奖励:奖励得分可累加,但不得突破上限10分。奖励分值需注意区分不同等级类别,同一获奖项目(如集体和个人同时获奖,同一次比赛获多项名次等情况)可取最高分但不重复加分,奖励分情况必须按规定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计入总分。
2.底线管理:针对上述五项底线规定情形,对应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应酌情扣分,最低扣完本小项得分,不出现负分。
六、评价方式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本县区、本校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多元化教师评价方案。每学年要对全体教师评价一次,最终评价结果要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同时,要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主要由教师、学生、家长和学校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完成。评价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教师自评:教师要经常反思自己的工作情况,客观、公允地对自己做出评价,评价内容要包括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教学研究、教育教学能力、学生管理、教学成绩等方面。要分析自身优势与不足,扬长补短,提出改进计划,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每学年一次,可采用描述性评价。
(二)教师互评:建立以校为本、以教研组(年级组)为基础的教师互评制度,引导教师对同事的优缺点进行客观评价,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提高全体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同时,还应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参加教研活动、责任心、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评价。每学年一次,可采用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评价。
(三)学生评价:通过学生座谈、问卷调查、个别交流等途径,组织学生每学年对任课教师的师德修养、工作作风、教育教学能力、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辅导与测验等方面进行一次学生民主评议。各学校可根据学生学段和年龄特点,科学设计问卷调查内容或者采用评选“最喜欢的老师”等方式进行。
(四)家长评价:利用家长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和设立家长开放日等形式,让家长了解教师的教学工作状况,调查家长对教师工作的满意程度,征求家长意见,参与学校管理。每学年一次,可采用描述性评价。
(五)学校评价:学校对教师的评价要严格按照政治素养、师德修养、职业能力、课堂教学和工作业绩等五方面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学校各职能部门每月定期要对教师进行各方面量化评价,学期汇总,学年末产生评价结果。
针对以上前四种评价方式,都可采用描述性评价或相应分值评价的方式进行。如采用描述性评价,结果可用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为学校最终评价作参考;如采用分值评价,可抽取学校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部分要点,分别纳入该四种评价中进行分值考评,但纳入的指标要点分值应从学校评价中相应扣除。每学年,教师最终评价满分为100分+奖励分10分,按照分数段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占比15-20%;其余按得分情况区分为合格与基本合格;严格控制不合格教师数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合格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经教育不改者。对不合格教师,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长治市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十大行动》相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评价结果的运用
中小学教师评价旨在激励、引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行为的改进,促进教师和学生共同发展。评价结果可作为教师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也可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但不得代替年度考核、绩效考核。
对评为优秀、合格的可续聘、续任、晋升、评优、评先,享受学校优先培养等其他待遇。
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可续聘、续任,不得评优评先。
对评为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上岗。如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师评价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
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全市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和专业发展。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教师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制度在学校发展和教师管理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
(二)完善评价制度。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都要成立教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制定的方案和细则要力求科学、合理,真正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引导作用。同时,要充分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全市幼儿园和中职学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相应的教师评价办法。
(三)规范评价过程。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正确对待评价工作,以评价促进学校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要严肃教师评价的工作纪律,杜绝帮派、拉票等现象,对工作不负责任,评价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实行责任追究。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将中小学教师评价工作纳入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学校办学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长治市中小学教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