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督促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提高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办发〔2018〕80号)、《长治市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十大行动》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

  一、明确审批事宜 

  1.明确审批部门。根据省、市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决策部署,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职能划归至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部门。今后,我市民办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等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的审批,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全市新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到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审批;各县区辖区内新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到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审批。 

  2.实行分类处置。结合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占比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等实际,确保公办、民办教育合理设置、协调发展,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审批体育、艺术类之外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民办幼儿园要充分考虑本区域内各类幼教资源的布局,在确保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予以审批。 

  各县区教育局要按上述精神做好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落实属地管理 

  1.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即日起,全市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此前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和今后由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民办教育机构,无论是开展学历教育还是开展非学历教育,其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由所在县区教育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 

  2.市教育局落实统筹指导职责。市教育局对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宏观性、全局性政策措施,并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贯彻落实。市教育局不再对具体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直接主管和日常监管。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主管职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属地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履行主管职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所有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权限全部到县”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和年度报工作。 

  4.严格组织开展年检工作各县区教育负责属地内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对当年需申请办理延续许可的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完成检工作年检工作应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对到年检标准的民办教育机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公布年检结果。对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或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做好风险保证金收缴工作民办教育机构按规定缴纳风险保证金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通知下发前学校已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按管辖权限划转至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加强学校党建 

  1.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党建工作。民办教育机构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属地内民办教育机构党建进行检查指导。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教育机构,都要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本通知下发后,教育局已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县区。 

  2.匡正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方向。民办教育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匡正办学方向,破除唯分数、唯升学率倾向,遏制抢挖生源、提前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组织招生考试、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等不规范的招生行为、收费行为和办学行为,办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民办学校。 

  3.提升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民办教育机构加大课堂教学改革力度,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全面发展,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机构。 

    

    

    

                                   长治市教育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