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各相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10号)、《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扩大开放的意见》(晋政发〔2015〕24号),市教育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长治市学前初等中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长治市公安局
2020年5月6日
长治市学前初等中等学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10号)、《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扩大开放的意见》(晋政发〔2015〕24号),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便于国际学生在长治学习,依据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山西省学前初等中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是指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
本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长治市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接受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的适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国际学生管理,保证教育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安排的学习任务。
第四条 长治市教育局是长治市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际学生工作相关政策,对长治市所辖学校国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长治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教育、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区所属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并负责实施国际学生的入学、教育教学、考试考核、学历证书颁发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长治市市域内的全日制公、民办学前、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可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二)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适应培养需要的教师和教辅人员队伍;
(四)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设施及后勤保障条件。
第八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之前须向市教育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申请报告和备案表(备案表样表见附件)。省属驻市学校和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提交备案申请。县区所属学校备案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汇总后,统一提交市教育局。学校在获准备案后,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进行招生工作。
本细则下发之前经省教育厅审批已取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继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不需要重新备案。
第九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提供与学校办学学段、类别相同的教育。幼儿园应当为已有班级,中小学应当为已有年级,随班就读,不单独编班。各年级(班级)招收国际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各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经济保证证明、体检报告等进行审查。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招收国际学生应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原则上国际学生考试或考核成绩不低于本学校招收国内学生的水平。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一般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就读。如就近区域内具有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接受国际学生确有困难,国际学生可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调配至其他具有接受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支付。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教学标准组织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电子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向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证书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准、验印、颁发。完成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业,成绩合格,达到规定毕业条件者,学校应当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可以插班就读,离校时发给写实性证明,注明就读年级和年限、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符合毕业资格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注有“插班”字样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校友联系等工作。学校主要领导是国际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国际学生管理制度。国际学生是在校生的一部分,学校应当按照校规校纪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原则上应与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并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有必要要求国际学生在校住宿的,所在学校应当确保其住宿条件,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等行政部门报备,县区所属学校同时向县区教育、公安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省情市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但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不得跨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得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有效防范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报告,县区所属学校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到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学校就读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学校仅限接受持本校签发的JW202表的国际学生,不得接受持其他单位签发的JW202表的学生。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在长治市外籍人员随行子女可持本人及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期限内到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学习。
国际学生在校期限不得超过本人、父母或监护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国际学生在长治市学习期间,其父母不在长治市常住的,应当由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长治市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其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肆业、退学、转学,离开学校的,或者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以及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所在学校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县区所属学校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随行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按要求注射疫苗。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等行政部门报告,县区所属学校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教育、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上述疾病者,所在学校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等行政部门报告,县区所属学校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教育、公安部门报告,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学校,应当责令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省、市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治市申请招收国际学生学校备案表
附件
长治市申请招收国际学生学校备案表
学校名称 |
机构代码 |
学校负责人 |
学校领导和 工作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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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生管理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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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培养需要的教师和 教辅人员队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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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施及后勤保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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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学校主管县区教育局意见 |
市教育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学校留存一份,学校主管县区教育局留存一份,市教育局留存一份;市直学校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市教育局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