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获取的视音频资料,包含原始的视听资料及其备份、刻录光盘等通过存储介质保存的视音频资料。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谁记录、谁保管”为基本原则进行日常妥善保管。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记录和保存部门对涉及单位秘密、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四、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图像信息。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时,须提交书面申请,经  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

六、纪委、法治、信访等部门因执法办案、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执法办案录音录像资料。 

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调阅工作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八、局办公室(分管法治工作)不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的调阅工作台帐及记录信息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管理混乱,措施不到位,导致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被外泄、破损、灭失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渎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