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教育局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16项) |
单位:长治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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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情况 |
前置条件 |
职权权限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1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0100-140400 |
对民办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民办高中及中职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的名称、性质、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点、证书颁发、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民办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民办高中及中职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2.同1 3.同1 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
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民办学校 |
基教科、职教科 |
2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0200-140400 |
民办学校年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第二十八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监督,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 号)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
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民办学校 |
基教科、职教科 |
3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0300-140400 |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决定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或不准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将决定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非常用 |
无 |
市级 |
学校 |
基教科 |
4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0400-140400 |
设立公办职业学校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设立职业学校,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五)技工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六)高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按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查、考察论证、复审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将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告知审核学校,信息公开,加强职业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非常用 |
无 |
市级 |
公办职业学校 |
职教科 |
5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0500-140400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 |
非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民办学校 |
基教科、职教科 |
6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0600-140400 |
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受理责任:受理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 2.审查责任:对提出的申请协同原所在学校及其他机关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同意送工读学校或不同意送工读学校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做出的决定书送达给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非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未成年人 |
安全科 |
7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0700-140400 |
民办学校动用风险保证金批准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本省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应当存入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并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非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民办学校 |
基教科、职教科 |
8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0800-140400 |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民办学校 |
基教科、职教科 |
9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0900-140400 |
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申请人向所在学校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对县区教育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决定,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决定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公示。 5.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七条、《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职称评审委员会 |
人事科 |
10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1000-140400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轨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弱智儿童教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盲、聋哑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和建设。 |
1.受理责任:当事人提出申请,结合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事项,补全后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驳回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后经讨论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4.告知责任:将决定内容送达申请人并公示。 5.监督责任:对作出的决定事项进行事后监督及日常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章、《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学校 |
基教科 |
11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1100-140400 |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划(含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教育配套)的前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动趋势,科学预测,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适时制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或者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改建居民区应当配套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审批或不同意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非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学校 幼儿园 |
基教科 |
12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1200-140400 |
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对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进行核查,并告知办理备案申请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同意备案的,将答复意见及时送达当事人;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民办学校 |
基教科、职教科 |
13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1300-140400 |
教师招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1.受理责任:发布地方申报当年招聘计划通知,公布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地方教师余缺实际情况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地方实际编制情况、学科专业要求和优先补充乡村等薄弱地区师资要求进行计划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招聘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待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招聘岗位计划等信息;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教师 |
人事科 |
14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1400-140400 |
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划片入学的服务范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4〕13号) 第九条 第三款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他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第十四条、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4〕13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学校 |
基教科 |
15 |
其 他 权 力 类 |
0900-Z-01500-140400 |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
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民办学校 |
基教科、职教科 |
16 |
其他权利类 |
0900-Z-01600-140400 |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 |
【部门规章】《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非常用 |
无 |
市县共同行使 |
中小学校 |
基教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