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20年)
2011年以来,我市先后实施了一期、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市学前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还存在普惠性资源不充足、城乡发展不平衡、幼儿园运行保障机制和教师队伍建设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巩固一期、二期行动计划成果,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推进教育扶贫,切实保障民生,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教基〔2017〕)19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长治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综合治理能力。二是注重科学规划。统筹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新增教育资源重点向城镇、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聚地区倾斜。三是坚持公益普惠。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新增学前教育资源以举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推进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逐步理顺。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办园质量进一步提升,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全市有一批县市区通过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认定。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4%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年度目标
2017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公办标准化幼儿园15所;认定扶持50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推进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为公办幼儿园配备在编公办教师或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幼儿教师,配备率达到25%;园长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73%;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1%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5%左右。
2018年,新建、改扩建公办标准化幼儿园13所;认定扶持30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继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为公办幼儿园配备在编公办教师或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幼儿教师,配备率达到45%;园长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76%;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保持在91%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9%左右。
2019年,新建、改扩建公办标准化幼儿园13所;认定扶持30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为公办幼儿园配备在编公办教师或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幼儿教师,配备率达到65%;园长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2%左右。
2020年,新建、改扩建公办标准化幼儿园13所;认定扶持20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公办幼儿园配备在编公办教师或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幼儿教师,配备率达到85%;园长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5%;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4%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左右。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三、重点任务
1.科学优化布局。在一期、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科学测算适龄人口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以县为单位编制本地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实施。县级政府每年制定幼儿园建设规划,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幼儿园建设合理用地,有序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农村幼儿园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村一级结合实际采取独立幼儿园、中心园分园、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联合办园等多种方式,保障农村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
2.大力发展公办园。县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重点在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学前教育资源紧缺地区,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幼儿园总量中的比重。各县市区在县城由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要达到3所以上。农村地区要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乡镇政府作用,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大乡镇至少举办2所以上公办标准化中心幼儿园,构建以公办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市用4年时间,新建、改扩建54所公办幼儿园。
3.推进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落实山西省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6〕)13号)、长治市八部门《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教字〔2017〕29号)要求,实施配建学校“交钥匙”计划。城镇旧城改造或新城开发过程中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建设要按需要配套幼儿园,并举办为公办园或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建设、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
4.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根据《长治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扶持管理办法》(长教字〔2017〕43号),结合当地普惠性资源布局和幼儿入园需求,从2017年开始逐年认定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民办园占民办园的比重。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5.积极推进幼儿园办园模式改革。大胆改革创新,破解机制障碍,探索公建民营、民建公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参、合作办园、集团化办园等新的办园模式,切实解决教师数量不足、财政资金紧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城乡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6.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晋教基〔2016〕12号)、《长治市小规模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长教字〔2016〕67号),有计划地指导现有不达标的幼儿园逐步完善办园条件,加强保教设备配备尤其是玩教具资源建设,尽快达到省、市办园标准,满足保教基本需求。
7.推进合格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继续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作为扩大农村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工作重点,到2020年底,全市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合格公办中心幼儿园。探索乡镇中心园与村级幼儿园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保育教育、玩教具配备、师资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提高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带动农村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8.强化幼儿园监管。落实县级政府对幼儿园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力度。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长教字〔2016〕68号)及《关于开展全市公办园年检工作的通知》(长教办字〔2016〕129号)精神,认真开展各级各类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以县为单位持续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无证幼儿园工作。
9.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提升游戏质量。加强玩教具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的学习环境,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加大办园质量的监督指导,根据国家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及省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建立教研责任区制度,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加强学前教育教研队伍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采取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包片到园、指导到人等方式开展教科研工作,着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0.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及贫困残疾人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增加残疾儿童、贫困残疾人家庭儿童受教育机会,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贫困地区幼儿、随迁儿童和留守儿童入园。
四、保障措施
1.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坚持“国务院领导,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落实县级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大市级政府的统筹力度,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机制,确保区域内学前教育协调健康发展。
落实县级政府对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力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专职管理人员,完善幼儿园管理和保教质量监管机制,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准入、安全、师资、收费、卫生保健及质量等方面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提升学前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盘活各类资源,通过地方政府接收、政府购买服务、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培训教师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全面落实政府和单位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完成事业单位登记。
2.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等投入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明确拨款主体和各级分担比例。市、县市区政府要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进一步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来源。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中央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为薄弱园和农村园配备玩教具及设施设备、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励接受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幼儿园等,并向农村、边远和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3.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建立幼儿园教职工动态补充机制,采取核定编制、县市区统一招考管理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支持部分县市区开展改革试点,探索通过在地方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等办法破解学前教育教师编制管理、人事管理与聘用、教师待遇、经费保障等问题的措施。对于无法全部配齐公办幼儿教师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长治市教育局、长治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补充公办幼儿园幼儿教师的意见》(长教字〔2017〕3号)精神,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幼儿教师短缺问题。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新进幼儿园教师严把资格入口关。对目前在岗的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要通过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到2020年,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5%。加强园长、幼儿教师培训工作,保证培训经费的足额投入和持续增长。开展新一轮幼儿教师全员培训,构建市、县、乡镇、园四级培训体系,分层次、分阶段对幼儿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注重培养选拔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深入开展优质幼儿园帮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教育扶贫行动方案》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优质幼儿园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将优质园帮扶作为教育扶贫的重要内容,通过结对帮扶、教师挂职或交流、优质幼儿园办分园或举办教育集团或托管办园、片区教研、课题合作等形式,建立优质幼儿园帮扶薄弱幼儿园发展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总结推广第一期优质幼儿园帮扶工作经验,2018年开始开展第二期帮扶工作,要重点聚焦帮扶效果,将帮扶实效纳入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帮扶双方幼儿园考核内容,从管理、质量、师资、文化多方面开展帮扶。探索县区间开展帮扶,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和区域内幼儿园均衡、协调发展
5.开展普及学前教育县市区评估认定。根据国家、省精神,从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始,以县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结果报国家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全省普及学前教育县市区评估认定规划,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督促推进。学前教育普及率较低的县要重点加强普惠性资源建设,提高普及程度,尽快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要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切实推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
2.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综合改革协调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任务,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各项政策落地。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学前教育支持政策。规划、住建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保障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计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部门要对其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幼儿园加强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委员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3.强化督查考核。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对三期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作为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定期检查制度和通报制度,对进展缓慢、举措不实、推进力度不够的,加大问责力度,对造成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加大对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宣传解读,充分利用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学前教育规律、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要编制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