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是否包含首违不罚 |
1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自行纠正或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限期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是 |
2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自行纠正或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是 |
3 |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 1.不一致内容在公告中属于非关键、非实质性内容,不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 2.积极配合整改,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否 |
4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评标委员会所选专家专业不合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积极配合整改,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 |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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