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代码:0800-B-001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26721

  二、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代码:0800-B-002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26721

  三、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代码:0800-B-003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市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2、处罚内容: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招标人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26721

  四、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代码:0800-B-004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市范围招投标行为)

  2、处罚内容: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招标人存在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26721

  五、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代码:0800-B-005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市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2、处罚内容: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

  (五)处罚标准

  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26721

  六、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代码:0800-B-006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市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2、处罚内容: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26721

  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代码:0800-B-007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3、处罚对象:企业

  (五)处罚标准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9358

  八、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代码:0800-B-008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3、处罚对象:企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五)处罚标准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9358

  九、(1)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2)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3)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5)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1)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代码:0800-B-00900-140400)

  (2)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代码:0800-B-01000-140400)

  (3)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代码:0800-B-01100-140400)

  (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代码:0800-B-01200-140400)

  (5)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代码:0800-B-013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2)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3)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5)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3、处罚对象:企业

  (五)处罚标准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9358

  十、 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代码:0800-B-014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3、处罚对象:企业

  (五)处罚标准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9358

  十一、(1)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

  (2)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1)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代码:0800-B-01500-140400)

  (2)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代码:0800-B-016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1)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2)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3、处罚对象:企业

  (五)处罚标准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9358

  十二、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代码:0800-B-017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3、处罚对象:企业

  (五)处罚标准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9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