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晋政办发〔2017〕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长治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7〕67号)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除价格监管另有规定外,我委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委有关科室和委属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为“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委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省政府、市政府实施督办的重大案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先由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再送法制机构审核。
需要征求委内其他科室、委属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需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完善。
承办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承办机构送审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
(二)认定的法律依据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 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过程中,可以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或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机构的委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继续调查和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委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负责提交。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法制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后仍有异议的,由承办机构提交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机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照经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行的。
第十四条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因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