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库存检查(项目编码:0800-J-00100-140400)

  (一)检查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储的企业进行督查。

  (二)办理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机构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等情况;(5)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5)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检查对象

  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收储企业。

  (六)检查方式

  全国性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一般3-5年组织一次全国性检查。根据粮食流通工作形势,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七)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

  2、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9358

  二、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项目编码:0800-J-00200-140400)

  (一)检查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储的企业进行督查。

  (二)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三)检查机构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粮食收储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3)粮食收储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粮食收储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五)检查对象:

  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收储企业。

  (六)检查方式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七)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

  (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9358

  三、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地区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项目编码:0800-J-00300-140400)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二)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机构: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检查内容:

  (1)承储库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

  (2)承储库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

  (3)承储库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

  (4)承储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

  (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

  (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五)检查对象:

  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收储企业。

  (六)检查方式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七) 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检查对象有申诉、举报权。

  2、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配合检查机关检查;

  (2)提出申请,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9358

  四、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项目编码:0800-J-00400-140400)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储的企业进行督查。

  (二)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检查机构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检查内容:

  (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

  (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

  (4)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对象:

  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收储企业。

  (六)检查方式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七)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检查对象有申诉、举报。

  1、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配合检查机关检查;

  (2)提出申请,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9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