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7号)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我委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我委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我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委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科室和委属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我委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我委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我委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纪检委驻我委纪检组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我委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由承办机构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出示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我委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门户网站平台。(1)我委门户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2)我委相关网站建立与长治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我委机关三楼电子显示屏、市政府南大院北楼二楼、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我委各承办机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或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