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六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 财务机构要对音像记录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予以保障。

  第八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十条 各科室、各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各单位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每台执法记录仪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