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提高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使执法队伍走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执法工作队伍,鼓励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特制定本机制。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要为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充足的学习备考时间,激发公职人员参加考试的积极性。

  四、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要积极引导申报公职律师。

  五、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在选拔干部时作为参考条件。

  六、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