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0800-B-00100-140400 |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民经济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能源发展科、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和粮食产业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技教育科、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外经贸科、社会信用科、地区经济科、物资储备科、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3、《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244号)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60-90 | 不收费 | |||||||
0800-B-00200-14040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民经济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能源发展科、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和粮食产业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技教育科、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外经贸科、社会信用科、地区经济科、物资储备科、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3、《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244号)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60-90 | 不收费 | |||||||
0800-B-00300-140400 |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民经济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能源发展科、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和粮食产业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技教育科、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外经贸科、社会信用科、地区经济科、物资储备科、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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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 | 60-90 | 不收费 | |||||||
0800-B-00400-140400 | 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民经济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能源发展科、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和粮食产业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技教育科、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外经贸科、社会信用科、地区经济科、物资储备科、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 | 60-90 | 不收费 | |||||||
0800-B-00500-140400 | 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民经济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能源发展科、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和粮食产业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技教育科、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外经贸科、社会信用科、地区经济科、物资储备科、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自然人 | 60-90 | 不收费 | |||||||
0800-B-00600-140400 | 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民经济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能源发展科、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和粮食产业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技教育科、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外经贸科、社会信用科、地区经济科、物资储备科、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 | 60-90 | 不收费 | |||||||
0800-B-00700-14040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 | 不收费 | ||||||||
0800-B-00800-14040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 | 不收费 | ||||||||
0800-B-00900-140400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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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
0800-B-01000-140400 |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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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
0800-B-01100-140400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
企业 | 不收费 | ||||||||
0800-B-01200-140400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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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
0800-B-01300-140400 |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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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
0800-B-01400-140400 | 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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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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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
0800-B-01500-140400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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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企业 | 不收费 | ||||||||
0800-B-01600-140400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企业 | 不收费 | ||||||||
0800-B-01700-140400 |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企业 | 不收费 | ||||||||
0800-J-00100-140400 | 粮食库存检查 | 行政检查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不收费 | ||||||||
0800-J-00200-140400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企业 | 不收费 | ||||||||
0800-J-00300-140400 |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地区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不收费 | ||||||||
0800-J-00400-140400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治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企业 | 不收费 | ||||||||
0800-Z-00100-140400 | 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民经济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能源发展科、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和粮食产业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技教育科、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外经贸科、社会信用科、地区经济科、物资储备科、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 【法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12号令)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不收费 | ||||||||
0800-Z-00200-140400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管 | 其他权力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投资科 | 【政府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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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不收费 | ||||||||
0800-Z-00300-140400 | 企业投资核准或者备案项目监管 | 其他权力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民经济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能源发展科、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和粮食产业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技教育科、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外经贸科、社会信用科、地区经济科、物资储备科、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 【政府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4号令)
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不收费 | ||||||||
0800-Z-00400-140400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的检查 | 其他权力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民经济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能源发展科、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和粮食产业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技教育科、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外经贸科、社会信用科、地区经济科、物资储备科、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不收费 | ||||||||
0800-Z-00500-140400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 | 其它权力 |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民经济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能源发展科、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科、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和粮食产业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技教育科、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外经贸科、社会信用科、地区经济科、物资储备科、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 【部门规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财金发〔2006〕771号 第二条(一)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省发改委授权各市发改委接收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