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市政府印发了《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长政发〔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长治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办法》予以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4月14日颁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政府投资决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监管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细化。

为贯彻落实《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长治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了《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49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明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对政府投资方式作了界定,明确相关部门承担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共16条。主要从政府投资的宏观和微观决策两个方面,明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规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作了规定。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3条。主要对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条件、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严格执行计划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8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建设管理环节和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作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明确监管部门、项目单位的监管职责,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重投入轻效益等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6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是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施行日期进行说明。

三、《办法》突出几个特点

一是《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主体、方式和范围。《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非经营性公共领域。

二是《办法》突出了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财政部门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未纳入政府投资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明确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行业部门提出政府投资年度 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研究并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三是《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规定。《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对已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信息化项目、部分扩建和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对按规定需报批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明确了审批规定。

四是《办法》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的管理覆盖项目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同时,前后延伸至项目建设依据的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建成后的财务、资产处理;左右衔接至其他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公共管理事务,形成了一个完整链条和体系。

五是《办法》提出对重大项目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重大项目,政府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六是《办法》强化对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办法》明确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等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依托长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