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顺价调整长治市市辖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长发改价管发〔2024〕310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相关城燃企业: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价格和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缓解居民管道天然气购销价格倒挂矛盾,保障居民用气稳定,按照《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长治市市辖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长发改价管发〔2024〕30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市市辖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疏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气价
居民生活用气气量分为三档,阶梯气量按每户4人设定基数。
第一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36立方米及以下(含36立方米),气价执行2.83元/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36-52立方米(含52立方米),气价执行3.11元/立方米。
第三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52立方米以上,气价执行3.96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执行标准为2.97元/立方米。
(三)居民采暖用气阶梯气量气价
第一档用气量为每户每供暖期2400立方米及以下(含2400立方米),执行2.83元/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为每户每供暖期2400立方米以上,执行3.11元/立方米。
二、相关事项
(一)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气补贴政策由当地政府在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贴标准时统筹考虑确定。
(二)城燃企业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做好价格宣传解释工作,并制定完善舆情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居民用气价格工作平稳实施。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三、其他事项
为给用户留出必要的适应消纳时间,设置了过渡期,城燃企业要通过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必要时可采取增加营业网点、延长营业时间等措施,有序安排购气。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30日起执行。《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长治煤气化有限公司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价管发〔2021〕142号)、《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价管发〔2021〕252号)、《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上党区居民燃气销售价格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价管发〔2021〕316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0日
抄送:省发改委,市政府,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