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健全长治市市辖区管道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长发改价管发〔2024〕306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相关城燃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辖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3〕24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健全长治市市辖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长治市市辖区(潞州区、上党区、屯留区、潞城区)、高新区范围联动调整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
(二)联动原则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城燃企业采购价格(含管输费,下同)及配气价格构成。
城燃企业为单一采购气源时,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加配气价格形成;多气源供气时,终端销售价格由不同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加配气价格形成。
市辖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同价,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同区同价,高新区参考潞州区执行。市辖区联动调整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终端销售价格与城燃企业采购价格(含管输费用)实行联动。同一区域内有多家城燃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所有城燃企业采购的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二)启动条件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原则上市辖区城燃企业气源加权平均价格上浮幅度达到4%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单次上调原则上不超过0.5元/m³,超过部分其采购价格变动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联动应在非供暖季启动。当气源加权平均价格上浮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上涨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如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三)联动周期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与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向调整。
1.居民用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年。当采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2.非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季节性差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一年两次,联动时间为非采暖季(当年4月至10月)和采暖季(当年11月至次年3月)。
(四)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4%。
(五)联动方式
当采暖季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城燃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的所有价格信息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用户情况等资料。
当市辖区城燃企业气源加权平均价格涨幅达到联动启动条件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调价方案,适时顺价;当采购价格下调时,终端销售价格同向调整。
(六)联动程序
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其中:
1.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程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气价格后上报市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2.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程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后,要对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应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城燃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抄表和售后等服务工作。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城燃企业应通过充分谈判、拓展采购渠道等方法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当实际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且无充分理由及依据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采购价明显低于当期市场时,低于部分由城燃企业与用户分享。
四、保障措施
(一)控制采购成本。城燃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城燃企业应按时、真实、完整、准确报送价格和成本相关信息,并定期在企业门户网站(无网站可在营业场所)内公开采购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对不按时报送、拒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城燃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接,可通过新媒体等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式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意图,保障联动平稳实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此文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