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储企业:

       现将《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组织实施好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依据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省财政厅《省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晋粮规〔2024〕85 号)《长治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实行定点储备,执行长期储备、动态管理制度,其组织管理工作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和市政府领导下,坚持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其日常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动态轮换。

        第三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是市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对承储企业的承储工作进行监管,并负责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和拨付,同时依据绩效目标要求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费用补贴资金预算,指导和督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储备计划,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储备收储、保管、轮换、统计工作,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配合做好应急动用及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储备的品种和规模

         第四条 储备品种、规模。

         (一)储备品种:饮用水、方便面和饼干。

         (二)储备规模:以保障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响应的数量。

         第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需要,可适时对储备品种或规模做出必要的增减调整。

第三章 储备任务的分配和调整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储备任务,经招投标确定的承储企业,按标的数量承担储备任务;不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储企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报名企业实际能力等择优安排储备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储备计划,经委党组同意后,确定储备任务。确定储备任务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 储备任务的调整

        (一)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合同储备期内因承储企业原因需进行规模内计划调整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调整储备任务,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储备规模等重大调整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在下列情况下可重新调 整:

         1.承储企业不能按要求完成承储任务的;

         2.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提出不承担储备任务的;

         3.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储备任务的。

第四章承储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 选择承储企业应按照企业资源布局合理、储存安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节约成本和费用的原则进行,确保调度灵活、运输便捷,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销量大、库存周转量大、信誉好的流通单位或具有一定规模和能力的生产单位:

        1.在长治市内注册且经营范围包含三种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不需提供,以营业执照许可的营业范围为准);

            3.在人员、厂房、资金、货品来源、仓储、物流运输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

        4.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依法缴纳税收记录;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近5年内负责人无“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员”记录,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

        第十条 承储企业选定程序:企业年储备费用补贴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招储公告,公开招标选定承储企业;企业年储备费用补贴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网上发布公告、企业报名、资料审核、公示、联合有关部门实地调研等程序选定承储企业,所选企业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确定储备任务。

        第十一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淘汰退出机制。

第五章储备入储和在库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计划自行组织采购或生产,在规定时限内入库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和卫生标准的足额储备商品,不得随意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计划。

        第十三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 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解决。市财政局对承储单位的资金占用和仓储保管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在库管理,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挂牌明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库存变化情况表。

        第十五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轮换按照常年储备、保持规模、先进先出、自主轮换的原则进行。承储企业可在储备计划期内根据商品特点和日常经营情况适时进行轮换,原则上用等量、同品种、同等级的新商品替换库存物资,保障储备物资数量和质量安全,并确保应急动用时能按承储计划数量100%足额调用。承储企业的实际库存原则上应达到储备任务的1.1倍以上。

        第十六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在库正常更新轮换发生的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六章应急动用

第十七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急动用坚持就近调用、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浪费,降低运输与管理成本。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可动用储备:

        1.市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

        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生 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

        4.紧急对外援助;

        5.其它紧急事项。

       第十八条 需动用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政府有关指令,向承储企业下达调拨指令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依据《长治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在没有派出专项运输车辆的情况下,由承储企业组织车辆运输,按指令送 达指定地点。储备商品应急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足额补充到位。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调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货款及调运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因应对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紧急投入市场产生的价差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对费用承担存在异议无法协商解决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不得将储备物资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对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储备动态管理信息的监控。每年开展两次常规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临时检查:

        (一)检查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储存、轮换及动用等相关情况;

        (三)查阅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有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财政费用补贴资金。承储企业被取消承储资质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财政费用补贴资金交回。

        第二十五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承储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视情况督促改正或取消其市级储备商品承储企业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报送月报表的;

        (二)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其他监督检查的;

        (三)储备商品因在库保管不善或轮换更新不及时,发生超过保质期或其他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购入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的;

        (五)非因不可抗力未按期完成储备计划,发生弄虚作假、账实不符等违约事项的;

        (六)承储企业发生不符合第四章第九条规定的承储资质条件的;

        (七)不执行调拨指令,或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储备运送到位的;

        (八)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贴资金的;

        (九)其他影响应急救援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