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长治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在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四条 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长治市财政局政务公开目录》,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属于本科室及单位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科室及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负责人审核把关,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四)履行行政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政务信息,必须报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长治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根据本科室、单位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公开目录必须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九条 政务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长治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科室、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长治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