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能源局

关于在全市煤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能源局,潞安化工集团、晋控煤业长治煤炭事业部、晋控煤业晋城煤炭事业部、山煤集团晋东南分公司,市直监管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第238次常委会会议精神要求,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增产保供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在全省煤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80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以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为依据,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排查、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安全生产大排查及“回头看”,强化煤矿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在全市所有煤矿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二)排查整治主要内容

1.相关文件方面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中“工作内容”;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9号)中内容要求;

(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7号)中“排查主要内容”;

(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53号)中内容要求;

(5)《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井巷维修作业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57号)中内容要求;

(6)《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22号)中“整治重点内容”;

(7)《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33号)中“检查内容”;

(8)《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3号)中重点打击内容;

(9)《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季度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6号)中内容要求;

(10)《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增产保供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8号)中内容要求;

(11)《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号)中内容要求。

2.其它制度规定方面

(1)是否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等制度要求;

(2)是否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中所列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3)是否按要求开展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风险点辨识、风险等级划分、岗位告知卡制定等工作;是否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开展了全覆盖、全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形成全过程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4)煤矿安全“六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存在修改、删除、屏蔽系统数据等现象;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是否完全符合《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主要功能要求;

(5)实战化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是否经常性开展,员工是否熟悉应急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能熟练使用救生器材和紧急避险设施,是否具备一定的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

三、排查整治工作分工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生产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市能源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建设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共分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至12月31日)。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其间要对照本通知排查整治主要内容所列的11个文件“内容要求”开展不少于两轮的全面自我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要登记造册,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按照“三定”“五落实”要求逐项整改到位,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全部消除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主动停产停建彻底整改,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如实上报,对于煤矿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再予以处罚。

同时,煤矿企业在自查自改期间要对所属职工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强化培训和考核。培训可结合企业实际,区分不同岗位、不同工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培训结束后,企业要组织全员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强化培训考核措施做为本次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一条刚性约束,要求企业必须不折不扣认真落实到位。

(二)市县集中排查阶段(即日至12月31日)。市应急局、能源局按照分工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应急局结合第四季度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对市直监管煤矿100%全覆盖检查,对县区监管煤矿进行执法检查(10月份安全生产大排查“回头看”矿井和第四季度驻矿精查矿井除外);县区应急局要对所属生产煤矿100%全覆盖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市、县能源部门要对所属建设煤矿做到100%全覆盖现场检查。

在集中排查期间,市、县各级检查组要紧扣检查要求,严格对照本通知所列的11个文件“内容要求”逐项排查,督促煤矿通过滚动排查和持续整改,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同时,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联合执法等方式,用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武器,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省级督导迎检阶段(11月20日至12月31日)。各级应急、能源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做好省级督导迎检工作。在此阶段,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将分别成立专项督查组,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是一项攻坚战,是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增产保供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各级要统一思想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认真安排部署,严格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

(二)深入细致排查,做到全面覆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煤矿大排查大整治自查自改全覆盖,做到不漏一矿、不落一人,井上下全系统、各环节、所有作业地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同时要严密防范极端天气、瓦斯超限、设备超负荷运行、顶板及水害风险。用好信息化手段,坚持线上巡查和线下核查相结合,加强对停产停建煤矿的巡查排查,确保做到真停产停建。

(三)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在集中排查整治过程中,各级应急、能源部门在对煤矿检查时,要同时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按照制度要求对所包煤矿进行排查督导。督导中发现企业自查自改敷衍了事、借整改之名行生产建设之实、以保供名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拖延整改的,要严肃予以问责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发动大众参与。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进行广泛宣传,引导职工积极参与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同时鼓励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对举报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的,一经查实,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五)遵守八项规定,严格检查纪律。在集中排查整治期间,各级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六)认真总结分析,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应急局、能源局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做好沟通协调,附件1由各县区应急局分别于11月10日、12月20日分两次统一汇总所属煤矿信息后报送市应急局,附件2、3由各县区应急局于11月20日和12月20日分两次统一汇总本县区应急局、能源局信息后报送市应急局。

各县区应急局、能源局要于12月26日前分别向市应急局、市能源局报送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总结材料(内容包括:辖区内煤矿总体情况和所排查煤矿基本情况,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罚情况,有关意见建议)

  

市应急局联系人:马晓伟    

联系电话:2080050              

电子邮箱:czsmtjaqk@163.com

市能源局联系人:郭强

联系电话:3041023  

电子邮箱:czsnyjghk@163.com

  

附件:1.煤矿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

2.  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汇总表

3.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能源局

  

                                2021年10月30日

  




1.文件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