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告知性备案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199号)精神,现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告知性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在安监部门受理告知性备案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等直接监管行业企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监部门。
二、备案程序
(一)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预案评审按照“自行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形成意见”的流程开展:
1、自行组织: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
2、专家评审(论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本单位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形成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论证)后,应形成书面评审(论证)意见。
(二)应急预案的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应急预案的受理、登记
1、分级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监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驻晋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应急预案,报省安监部门告知性备案,并抄送属地市、县两级安监部门;
驻晋央企所属其他单位、省属企业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市级安监部门告知性备案,并抄送属地县级安监部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级安监部门告知性备案,并抄送属地县级安监部门;
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报市级安监部门告知性备案,并抄送属地县级安监部门;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下的,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告知性备案。
2、登记备案:受理备案登记的安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等工作,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令)和本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告知性备案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加强管理。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各自实际,有计划的组织实施本辖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科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及应急演练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监管。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主体责任。同时,要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将辖区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清单报市局应急科。
同时,市安监局《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长安局发〔2017〕82号)废止。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
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