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安全监管部门,市局机关科室及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适用国家基准。从2024年12月20日起,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煤矿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4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矿安〔2024〕69号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办理非煤矿山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3年1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矿安〔2023〕144号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附件中明确的裁量基准;办理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应急〔2024〕90号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1月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0〕236号)和2021年印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以及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8月1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长应急函〔2023〕161号)同时废止。

二、结合实际搞好宣贯。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集体学习、分组讨论、案例研究等形式,加强对裁量权基准的学习,掌握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内容,为准确适用打好基础。

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落实好裁量权基准是坚持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应急管理执法工作者的责任,市县两级执法人员都应在落实上下功夫。落实好裁量权基准,重点要从三个环节上准确把握,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必须全面依据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是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作为法制审核的重要内容予以审核把关;三是集体讨论必须把审议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把最后一关。同时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防止类案不同罚。

四、加强监督确保落地。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从12月20日起,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情况,列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对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的,要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研究提出建议。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执法实际,加强对适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5月26日前,将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报市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杨婕,联系电话:0355-3083979。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