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安全监管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有关单位: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18〕24号)《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矿安〔2021〕168号)等规定和市局各有关科室单位确定的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结合实际,编制长治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推行“互联网+执法”,推广使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4.积极发挥市级执法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县、区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5.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依法依规查处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通过规范有力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一)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监督检查人员数量和工作日。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现有人员41人,其中1名工作人员从事乡村振兴、3名选调生基层锻炼,实际从事监督检查人员37人。2024年度总法定工作日为9287天,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728天,其他执法工作日为4896天,非执法工作日为2663天。
(二)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监督检查人员数量和工作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有执法人员41人,其中1人开展乡村振兴工作,实际从事监督检查人员40人。2024年法定工作日为251天,40人法定工作日共10040天,监督检查工作日为3516天,其他执法工作日为4046天,非执法工作日为2478天。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责,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情况。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64家次,具体如下:
1.煤炭行业265家次。包括市直监管煤矿、水患重点监管煤矿、机电运输顶板重点监管煤矿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市直监管煤炭加工企业等,具体为:煤矿安全科32家次、水患防治科28家次、机电科42家次和瓦斯防治科41家次,执法支队检查煤矿96家次、煤炭加工企业26家次。检查安排见附件1。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55家次。其中:危化一科12家次、危化二科19家次、执法支队24家次。检查安排见附件2。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24家次。其中:非煤矿山科14家次、执法支队10家次。检查安排见附件3。
4.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20家次。其中:冶金工贸科10家次、执法支队10家次。检查安排见附件4。
(三)重点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本年度内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检查频次为至少一次。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能,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情况。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69家次,具体如下:
1.煤炭行业83家次。其中:煤矿75家次、洗选煤企业8家次,具体为:水患防治科18家次、机电科7家次和瓦斯防治科25家次,执法支队检查煤矿25家次、煤炭加工企业8家次。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41家次。其中:危化一科15家次、危化二科10家次、执法支队16家次。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16家次。其中:非煤矿山科10家次、执法支队6家次。
4.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21家次。其中:冶金工贸科15家次、执法支队6家次。
5.安全培训机构6家次。其中:编制人事科检查6家次。
6.安全中介服务机构2家次。其中:规划财务科检查2家次。
(三)一般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根据《编制办法》要求,对一般检查单位抽查检查一次。有关科室单位要合理确定抽查单位和抽查时间等,严密组织实施。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件6》)。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9287)-其他执法工作日(4896)-非执法工作日(2663)=1728个工作日。
(二)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件7》)。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10040)-其他执法工作日(4046)-非执法工作日(2478)=3516个工作日。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计划编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8号)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制监管执法计划。
(二)优化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暗查突查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格监管执法计划实施。推进“互联网+执法”,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相关系统平台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继续实施专家参与和联合监督检查,保证监督检查质量。市应急管理局明确的联合检查,由相关科室单位牵头实施,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三)规范执法程序。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严格落实现场检查规定,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严格执行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所有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四)落实“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五)强化督促落实。计划下发后,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细化检查任务分工,明确检查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建立监督检查台账、执法文书制作使用台账。各科室单位年度监管执法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政策法规科备案。
附件:1.煤炭企业重点检查安排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安排表
3.非煤矿山企业重点检查安排表
4.冶金工贸企业重点检查安排表
5.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检查安排表
6.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7.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8.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账
1.附件 .pdf
2.文件解读.docx